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聯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6年6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 可憑。
三、原告雖於96年6 月13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裁定 駁回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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