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47號
原 告 日商優美科思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
番地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慧芳律師
被 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4,110,208 元(標的金額日圓15,760,000,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收
狀日即民國96年7 月12日日圓匯率0.2608計算),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1,78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40,7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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