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絲姿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綠太陽有機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417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 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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