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719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一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業已變更,請陳報該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
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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