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087號
PCDV,106,司促,12087,201706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87號
債 權 人 潘世屆即善良種子商行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福禧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通 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6年5月25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福禧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