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報清算人事件,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下列資料,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聲請:
(一)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
(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三)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記錄正本。
(四)股東名冊。
(五)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經股東會
承認之證明文件正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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