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180號
TYDV,96,司,180,2007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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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報清算人事件,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下列資料,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聲請:
 (一)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
 (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三)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記錄正本。
 (四)股東名冊。
 (五)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經股東會
   承認之證明文件正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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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容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