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遺失之有價證券發行公司即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之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臺北縣五股鄉○○路43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557 條之規定,自應由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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