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876號
TYDV,96,催,876,200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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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7號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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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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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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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錦展實業(股)公司│台企大園分行 │96年7月10日 │429,950元 │AV一一一七七九│ │
│1 │溫錦輝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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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 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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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