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128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非訟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惠來文教有限公司、中瑀印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正 確姓名及其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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