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0562號
TYDV,96,促,40562,2007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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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562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具狀更正本件聲明中正確之利息本金及計
       2 、另請確認原因事實中5,836 元究係因何種事
       3 、另請陳報本件債務人之信用卡卡號及申辦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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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