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562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具狀更正本件聲明中正確之利息本金及計
2 、另請確認原因事實中5,836 元究係因何種事
3 、另請陳報本件債務人之信用卡卡號及申辦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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