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9666號
債 權 人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地址係位於台北市○ ○區○○路312 號3 樓,其公司登記所在地址,非屬本院之 管轄區域,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及債權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其中狀載之債務人翔紡佳實業有限公司之債務人公司 送達地址附卷可資查稽,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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