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948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佩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正確姓名(載明「珮」或是「佩」及戶
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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