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21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非訟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二、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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