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38321號
TYDV,96,促,38321,200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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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832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二、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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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