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33號
TYDV,95,重訴,133,2007083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華泰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32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
被   告 丁○
      辛○○
      戊○○
      庚○○
      己○○
            樓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儘速補正訴之聲明更正部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1/1頁


參考資料
華泰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