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華泰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律師被 告 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32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被 告 丁○ 辛○○ 戊○○ 庚○○ 己○○ 樓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儘速補正訴之聲明更正部分。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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