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4年度,19號
TYDV,94,智,19,200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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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9號
原   告 日商.美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徐嶸文律師
      廖文慈律師
被   告 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律師
      陳鎮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16日所為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有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76423號專利證書 所示「按壓開關」發明專利遭被告舉發,而該發明專利舉發 案件是否成立,為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 95年1 月16日裁定命在該專利舉發案審理終結以前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發明專利舉發案件之審理業已終結確定,有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96年7 月25日之回函及所附之專利舉發審定書、 訴願決定書等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 滅,應予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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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美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格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