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38號
TYDM,97,訴,238,2007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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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丙○○
          弄15號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偵字第30067 號、96年度偵字第300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丁○○甲○○乙○○丙○○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丁○○乙○○均坦認 犯行;被告甲○○丙○○亦坦承曾替被告乙○○交付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與買方,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丁○○甲○○乙○○丙○○及證人范姜士鑫、黃啟其、游承翰、林呈 威、曾祺旺、吳宜靜、呂方誌呂政獻之證述在卷可稽,並 有監聽譯文附卷足憑,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 判、執行,於民國97年3 月19日起執行羈押、復於97年6 月 19日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訊問後,以被告丁○○甲○○乙○○丙○○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均自民國97年8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玉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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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