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3722號
TYDM,96,聲減,3722,2007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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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富承
   原名甲○○)住桃園縣八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六О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至同年月八日犯 違背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九六四號 (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 七六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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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