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仲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7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一○六年度訴字第六十一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對被告林仲家所涉森林法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仲家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30日以106年度訴字第6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茲因發現被告所涉森林法犯行有不得行簡式審判 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吳芙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