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陳源進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源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源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壹拾萬壹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捌萬玖仟叁佰零肆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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