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340號
PCDV,106,司促,11340,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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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陳源進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源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源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壹拾萬壹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捌萬玖仟叁佰零肆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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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