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282號
PCDV,106,司促,11282,2017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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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282號
債 權 人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伯樂
債 務 人 開璽工程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 廖陳麗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璽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然查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廖陳麗金已死亡,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5 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債權人已 於106 年5 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 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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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