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天佑
上列聲請人為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適用,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定。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 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