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3日下午5 時許,在
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 刑參月又拾伍日;又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踰越牆垣竊盜,累犯,處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踰越牆垣竊 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41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94年1 月27日執行完畢, 又因竊盜及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 易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 第1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經本院定應執行之 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95年8 月16日執行完畢(構 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先後於95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7分、95年11月5 日上午10時 59分、95年11月5 日下午6 時5 分及95年11月13日上午6 時 許,自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2 巷6 弄11號廢棄工廠之 牆垣翻越至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2 巷6 弄7 號丙○○ 所經營之竑久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竑久公司)內,徒手竊取 該公司所有由丙○○管領之無鉛錫塊23公斤、30公斤、50公 斤及無鉛錫泥74公斤,得手後均變賣花用殆盡(合計變賣所 得為新臺幣16900 元),嗣經丙○○報警,為警於95年11月 14日凌晨1 時2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9 號2 樓「 金華城三溫暖」內查獲。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
四、附記事項:
被告所犯上開4 件加重竊盜罪,均係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 ,所受宣告非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應予減刑之情形,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各 減刑期2 分之1 ,再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韓若玉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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