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
五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對於業務上 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原係「新國民綜合醫院」(下稱「新國民醫院」)之 業務專員,負責該醫院健診中心投標業務、向客戶收取健檢 費及辦理退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 九月間止,連續將如附表一所示收取之健檢費用侵吞入己; 並向新國民醫院謊稱欲投標實際不存在之健檢招標業務,使 新國民醫院經辦人員信以為真,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押標 金;又浮報如附表三所示之押標金額,詐取浮報差額款項; 再以不需繳納押標金之標案,佯稱應繳納押標金,而向新國 民醫院詐得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侵占及詐欺所得計新臺幣 (下同)六十四萬六千五百九十六元。
三、處罰條文:
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 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七條 、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法 官 袁雪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收 款 對 象 │ 金 額 │ 日期 │
├───────────────┼────────┼─────┤
│國立中壢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18萬2000元 │92.11.24 │
├───────────────┼────────┼─────┤
│桃園縣私立永平高級工商職業學校│2萬8000元 │93.3.19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8萬7200元 │93.8.19 │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150元 │93.5.3 │
└───────────────┴────────┴─────┘
附表二
┌───────────────┬────────┬─────┐
│ 謊報投標對象 │ 詐欺得款金額 │ 日 期 │
├───────────────┼────────┼─────┤
│國立林口啟智學校 │3萬元 │92.7.22 │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1萬2000元 │93.8.18 │
├───────────────┼────────┼─────┤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 │3萬5000元 │93.7.23 │
├───────────────┼────────┼─────┤
│清雲科技大學 │5萬元 │93.7.19 │
├───────────────┼────────┼─────┤
│國立基隆高級中學 │2萬4000元 │93.8.13 │
├───────────────┼────────┼─────┤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1萬5000元 │93.7.23 │
├───────────────┼────────┼─────┤
│國立苗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2萬元 │93.7.26 │
├───────────────┼────────┼─────┤
│新竹縣立湖口高級中學 │2萬4000元 │93.8.3 │
└───────────────┴────────┴─────┘
附表三
┌─────────────────┬──────┬─────┬──────┬────┐
│ 浮報投標對象 │請款金額 │投標金額 │詐欺得款金額│日 期 │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北區營業處│4萬5000元 │1萬5000元 │3萬元 │92.9.1 │
├─────────────────┼──────┼─────┼──────┼────┤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購料處 │2萬5000元 │5670元 │1萬9330元 │92.9.1 │
├─────────────────┼──────┼─────┼──────┼────┤
│國立基隆高級中學 │3萬5000元 │1萬8084元 │1萬6916元 │92.10.1 │
├─────────────────┼──────┼─────┼──────┼────┤
│國立竹南高級中學 │3萬元 │1萬元 │2萬元 │93.6.30 │
├─────────────────┼──────┼─────┼──────┼────┤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 │4萬元 │1萬元 │3萬元 │93.7.13 │
└─────────────────┴──────┴─────┴──────┴────┘
附表四
┌────────────┬───────┬─────┐
│ 投標對象 │ 金 額 │ 日期 │
├────────────┼───────┼─────┤
│桃園縣桃園市慈文國民小學│2萬元 │93.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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