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1118號
TYDM,96,易,1118,200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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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高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6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2年7 月21日,以動產擔 保交易法附條件買賣方式,向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下稱瑞 吉發公司)購買車號BYH-907 號機車1 部,約定買賣總價新 台幣(下同)57,240 元 ,先支付自備款3,000 元,餘額另 自92年8 月25日起分12期給付,每月為1 期,每期給付4,77 0 元,價金未付清前,該車所有權仍屬於瑞吉發公司所有, 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 分,該車應停放在桃園縣桃園市○○○街20巷29號5 樓住處 附近。詎甲○○取得該車後,自92年8 月25日起未依約繳付 期款,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93年7 月間,將該車典 當交予桃園縣桃園市○○路某當舖負責人,致瑞吉發公司追 索無著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 罪。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動產擔保 交易法第38條之罪,而此規定,業經立法院於民國96年6 月 14日三讀修正刪除,並經總統於同年7 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 第09600088561 號令公布在案,本案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 其刑罰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 訴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 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應諭知免訴判決之情形, 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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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