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6年度,12號
TYDM,96,交重附民,12,200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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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丙○○
       丁○○○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前四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
被    告 戊○○
被    告 統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己○○
前二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邱新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3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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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