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桃簡字第3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164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附表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1 所示之圖樣,分係如附表1 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1 所 示之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 同一商品,使用該相同之商標,亦不得販賣使用上開商標之 仿冒商品,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此等商品之犯意,於民 國95年7 月4 日上午9 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道1 號公路南崁交流道旁,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南 」之成年男子處,以新臺幣(下同)70,000元之價格,販入 如附表2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於同日上午9 時30分許, 以26,900元之代價,將其中如附表2 編號4 所示之仿冒商標 商品,販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鍾姓成年男子。嗣於 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行經國道3 號公路南向72公里處,為 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2 編號1 至3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及如附表3 所示甲○○所有用以供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之 物。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報告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日商傑太股份有限公司在臺授權代表趙俊堯、臺灣 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處政風室主任陳伯洲於警詢、 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
(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95年7 月14日臺菸酒內菸 品字第0950002914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 95年7 月10日臺菸酒北菸品字第0950003081號函、傑太日 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5年7 月11日JZ00000000002 號函各 1 份。
(四)如附表1 所示各商標之註冊資料、桃園縣政府查獲違法嫌 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查緝物品登記簿各1 份。
(五)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至3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如附表3 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其以 一販賣行為,侵害2 家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屬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時,所載仿冒商標商品之販入、販出時間及販售之對象 ,與卷證資料所示略有出入,應屬誤載,業經本院更正如犯 罪事實欄所載,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意圖營利而販入、賣 出仿冒商標商品,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有損,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素行、商品性質(食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被告犯罪之時間,係於96 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 刑條件,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至3 所示、未扣案如附表2 編號4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均係被告犯商 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除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 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沒收。另扣 案如附表3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用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 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 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 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璟佳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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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商 標 圖 樣 │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號數│ 商標專用期限 │使用之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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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臺灣菸酒股│00000000 │101 年10月31日│菸、菸草、菸葉│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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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臺灣菸酒股│00000000 │101 年10月31日│菸、菸草。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 │ │臺灣菸酒股│00000000 │101 年10月31日│菸、菸草、香煙│
│ │ │份有限公司│ │ │、雪茄。煙斗、│
│ │ │ │ │ │濾嘴、煙灰缸、│
│ │ │ │ │ │打火機。 │
│ │ │ │ │ │ │
├──┼───────┼─────┼──────┼───────┼───────┤
│ 04 │ │日本香煙產│00000000 │105 年6 月30日│煙、煙草、煙絲│
│ │ │業股份有限│ │ │、捲煙、雪茄煙│
│ │ │公司 │ │ │、嚼煙、濾嘴香│
│ │ │ │ │ │煙。 │
│ │ │ │ │ │ │
├──┼───────┼─────┼──────┼───────┼───────┤
│ 05 │ │日本香煙產│00000000 │105 年6 月30日│煙草、雪茄、嚼│
│ │ │業股份有限│ │ │煙、濾嘴香煙、│
│ │ │公司 │ │ │香煙、煙、煙絲│
│ │ │ │ │ │。 │
│ │ │ │ │ │ │
├──┼───────┼─────┼──────┼───────┼───────┤
│ 06 │ │日本香煙產│00000000 │102 年11月30日│香煙;菸草、菸│
│ │ │業股份有限│ │ │;菸具;火柴。│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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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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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 仿 冒 情 形 │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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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長壽黃硬盒煙│1.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標註冊號數:│4,500 包│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 02 │長壽白軟包淡│2.鑑定結果:均非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產製品,係仿│660 包 │
│ │煙 │ 冒品香菸。 │ │
├──┼──────┼────────────────────────┼────┤
│ 03 │七星硬淡煙盒│1.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標註冊號數:│1,000 包│
│ │ │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
│ │ │2.經鑑定後,認定:菸包底部鋼模數字H435X08A,與傑│ │
│ │ │ 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進口之商品管理編號不│ │
│ │ │ 符,且其菸包印刷顏色與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 │
│ │ │ 於真品商品特有之口味,故鑑定為仿冒品。 │ │
├──┼──────┴────────────────────────┴────┤
│ 04 │未扣案已售出仿冒如附表1 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計1,660 包(含長壽黃硬盒煙500 │
│ │包、長壽白軟包淡煙660 包、七星硬淡煙盒500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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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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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之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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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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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名片盒│ 1 │ 盒 │被告所有供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時聯繫客戶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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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估價單│ 1 │ 張 │被告所有供記載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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