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原名林煜為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律師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被 告 癸○○被 告 丁○○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律師 姜震律師被 告 辛○○原名潘志偉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被 告 乙○○原名徐至剛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被 告 丙○○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佳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