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13號
PCDV,106,司,13,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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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蔡偉杰 
      蔡慧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雅晨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雅晨國際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 記,聲請人因繼承而為公司清算人,實質聲請人對公司業務 和財產狀況一概不知,且本人亦無擔任公司清算人之能力, 請求以實質經營者為清算人,以利辦理稅務後續問題等語。二、按於無限公司,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 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 同意,將其解任,此於有限公司亦有準用,公司法第82條及 第113 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定解任清算人之要件,應於 法院認為有必要之情形,如清算人有不適任之狀況,始因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予以解任。惟清算係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 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清算程序兼在保 護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是以得聲請將清算人解任者, 以客觀上為保護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有必要者為限,並 非在遂行個人之意願。
三、經查,雅晨國際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105年12月18日 以新北府經字第1055220306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是依法即應 進行清算程序,而聲請人均為原公司負責人蔡寬生之繼承人 ,依法為該公司清算人。聲請人雖以其對公司業務和財產狀 況一概不知、無擔任清算人之能力為由,聲請本院改定公司 清算人云云,然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有如何不適任雅 晨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事由,其主張即無法認定屬實。另 外,經本院兩度通知聲請人提出繼承等相關文件資料,也都 未提出。而且,聲請人為謝寬生之子女,自屬最具接近公司 資料可能之人,聲請人至今並未陳報進行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清算程序之情形,也缺乏事證證明其確有無能力擔任雅晨國 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事實,而有予以改任之必要。由上可知 ,本件顯然只是聲請人個人意願問題而已,並非在保護股東 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且亦無客觀上必要可言,難認有改定 聲請人所任清算人職務之必要。因此,聲請人本件聲請,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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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