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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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被 告 正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2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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