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3988號
SCDV,96,促,13988,2007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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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9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得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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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