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附民字,106年度,38號
CYDM,106,嘉交簡附民,38,201707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韋翰聿
法定代理人 韋永恆
      黃錦雲
被   告 鄧志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五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韋翰聿對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57號,被告鄧志偉過 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