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924號
PCDV,96,除,924,2007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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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傅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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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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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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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鉅華有限公│台灣中小企│96年4月30日 │280,000元 │0000000 │ │
│ │司 廖時鈴 │業銀行林口│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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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