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850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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