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昱德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99號裁定准 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 裁定影本1 紙為證,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 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8 月3 日南院雅民溫字第096003 4380號函1 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5 紙附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