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6號
抗 告 人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式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博丞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106年度勞執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 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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