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整字,96年度,1號
PCDV,96,整,1,20070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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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涵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成立於民國(下同)84年2 月16日,目前登記資本 額為685,829,170 元,為股票上櫃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 主要業務範圍包括電腦主機板、嵌入式應用電腦主機板、 VGA 顯示卡、藍芽USB 系列產品開發、製造及銷售,經董 事會於96年5 月3 日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依據公司法第282 條之規定聲請重整 。聲請人之製造及設備水準符合目前所往來之客戶及開發 中之潛在客戶群外,研發能力有足夠之能量不斷推出符合 現有及潛在客戶要求之新產品;在2006年,持續以穩定的 超頻特性研發大部分Intel 平臺的P4及AMD 平臺的K7及K8 系列主機板,並仍然享有超頻王之美譽,首先推出世界首 款的無線印表機的轉接(PA04Au),讓印表機正式進入無 線的領域;在2007年大幅提昇AMD 在主機板的比率,提高 晶片組廠商NV在公司主機板的比率,也成為NV進入主機板 晶片組市場的重要關鍵廠商及主要代言人;展望2008年, 以開發新興應用市場為未來的主要經營方向,在業務行銷 方面,將持續深耕PC主機板的利基市場,積極開拓數位家 庭應用及無線通訊藍芽系列產品和無線應用等市場,開發 高階新產品,加速新品上市時間,括展新市場,提昇公司 競爭力及產品優勢,聲請人在未來的電子市場,定有傑出 的表現但因以下情形,致自94年起開始虧損,並有被銀行 列為拒絕往來戶之可能:
⒈產業日趨成熟、成長趨緩及系統廠商競爭激烈。 ⒉全球整合併購風潮,大者恆大的擠壓,成長空間有限。 ⒊全球原物料價格上漲,導致成本大幅增加。
⒋自有產能不足,必須依賴外包廠商,公司缺乏OEM 及SI經 驗,且公司新的產品線,未達效益。
⒌基於保守穩健原則,多提了存貨跌價損失。
⒍子公司營運受到大環境影響,導致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



失增加等情形皆造成預測數無法如期達成的原因。 ⒎綜上因素,導致全體往來銀行緊縮銀根,同時供應廠商不 斷要求聲請人公司以現金提貨或儘速清償貨款,致週轉陷 入困難;查聲請人於96年4 月20日及4 月27日各退票1 張 及2張 ,96年4 月30日當日退票16張,截至96年5 月2 日 止,聲請人已退票19張,金額計為5,635,509 元,而截至 96年5 月2 日止已到期但尚未經債權人提示故尚未有退票 紀錄之票據共計36張,金額計為57,057,520元,但債權人 仍不斷請求履行債務;聲請人其餘應付票據又將陸續屆期 ,預估96年5 月5 日將退票10張,金額計為1,927,390 元 ,96年5 月10日將退票1 張,金額為1,555,227 元,96年 5 月15日將退票5 張,金額計為23,237,320元,96年5 月 20日將退票1張 ,金額計為3,300,000 元,96年5 月26日 將退票1 張,金額計為1,170,000 元,96年5 月31日將退 票16張,金額計為149,360,170 元,以上可知,聲請人自 96年5 月5 日起至5 月31日預估退票34張,金額總計 23,437,415元(本院卷第70 頁 ;聲請人96年5 月2 日止 之退票明細表、退票公告、96 年4月20日退票理由單), 是聲請人隨時有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之可能。96年5 月起至 10月止,預估資金缺口情形:5 月為284,352 仟元、6 月 為305,954 仟元、7 月為326,531 仟元、8 月為331,559 仟元、9 月為336,557 仟元、10月為341, 548仟元,因資 金缺口日趨嚴重,且陸續將有退票,勢必引發債權人查封 資產,廠商搬走庫存產品、工廠及營業部門停工、員工失 業,造成公司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全體股東、債權人 權益喪失,損害社會經濟。
(二)未來營運計畫
⒈辦理減資、增資計畫:聲請人目前實收資本額約新臺幣6 億8 仟5 佰餘萬元,截至95年12月31日止累積虧損達約5 億2餘 萬元,為改善資本及財務結構擬辦理減、增資計畫 ,已於96年4 月4 日股東會通過減增資案,預計於96年度 先行辦理減資73.24%計約新臺幣5 億2 佰餘萬元;並預計 於1 年內完成私募增資約3 億元額度,以支應新增業務及 充實營運資金。
⒉ 調整營運策略與方向;聲請人雖有短期週轉資金不足之情 形,但以往年度經營全球性資訊相關產品通路在市場上有 良好信譽口碑並具備全球運籌通路銷售體系,聲請人之產 品以自有品牌「EPOX」透過海外子公司及經銷商建立全球 性行銷網路,已於世界各地建立良好的口碑及品牌知名度 。近幾年銷售額逐年提昇,主要銷售地區已由美洲地區轉



移至歐洲、亞洲地區及新興開發中國家,尤其是俄羅斯及 大陸近來成長幅度最為顯著,成為主要的營收成長動力來 源。茲研擬下列之具體改善措施,以期聲請人能再次出發 重建再生:
㈠人力資源重整及費用控制:①95年12月份員工人數為76人 ,每月薪資總額約370 萬元,將陸續對行政及業務單位人 員整合預計資遣61人,公司人員總數降為15人,預期效益 每年可節省成本約3,500 萬元。②擬縮編中和辦公室場地 ,剩餘之財會及其他必要人員移至其他較小之辦公場所, 以減少相關銷管費用。③各功能組織將以合併精簡,縮短 報告流程,以增加效率,但仍保留研發人才之培育及招攬 ,以提昇競爭力。
㈡不動產之處分:①中和廠帳面價值約1.68億元,俟整併部 門完成後屬閒置部分廠區伺機出售,預期可改善財務結構 減輕負債比例。②出租資產帳面價值約6,400 佰萬元,預 計於未來年度中伺機出售,以償還銀行借款降低負債比例 。③閒置資產帳面價值約8 佰萬元,預計於未來年度中伺 機出售,以償還廠商貨款降低負債比例。
㈢業務調整:①持續深耕PC主機板的利基市場,在主機板本 業上,公司將充分利用多年以來累積之經驗技術及口碑, 進行新產品之開發或自有品牌之建立,積極的創造產品的 特色,成為二線主機板的領導廠商,並將臺灣塑造成產品 技術研發中心,藉由海外生產基地之低廉成本,透過委外 加工因應,減少庫存及資金壓力。②將積極開拓數位家庭 應用及無線通訊藍芽系列產品和無線應用等市場,並進入 工業用電腦用主機板領域,達成20/80%的銷售比例。③強 化主機板的高階發展方向,加強產品產品力及建立與超頻 電腦玩家的溝通及行銷橋樑。將持續積極開發高階新產品 ,加速新品上市時間,深耕品牌,拓展新市場,以提昇公 司競爭力及產品優勢。④強化分公司的功能,落實售後服 務。
㈣費用控制;①縮減辦公室空間,全年將可降低管理支出約 1.200 萬元。②撙節各項管銷費用,降低營運成本,組織 精簡後可望每年再節省約500 萬元費用。
(三)預計營運及償債計畫:
⒈依財務公開原則,財務報表經會計師定期查核簽證後公布 ,以茲昭信。重整期間為重整監督人能確實明瞭,並掌握 聲請人財務收支情形,聲請人將按月呈送各項財務報表及 資金監控報告供重整監督人核閱,重整期間重大契約簽訂 需經重整監督人會議同意後始簽訂之,其他未敘明事項悉



依公司法規定行之。
⒉營運及償債資金來源:重整後正常營運,爭取現金盈餘, 以供償債之來源。由重整人向銀行申請恢復自償性貸款額 度(如:客票融資、外銷L/C 貸款、遠期信用狀購料貸款 等)繼續循環使用,重整計劃可決後減增資程序未完成前 ,為籌措資金得另行舉借新債,或由重整人商請股東或第 三人對公司先行墊款,以現金增資或私募公司債方式,募 集資金計新臺幣3 億元,於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 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並經主管機關核可,視證券市場狀 況分次募足之,另以正常營運所產生盈餘為主要營運資金 ,扣除必要支出外,剩下盈餘依重整計畫執行。 ⒊營運計畫:由於電子週邊產業之全球需求仍有相當大成長 空間,秉持著永續經營之理念,將持續深耕PC主機板的利 基市場,在主機板本業上,將充分利用多年以來累積之經 驗技術及口碑,進行新產品之開發或自有品牌之建立,積 極的創造產品的特色,成為二線主機板的領導廠商,並將 臺灣塑造成產品技術研發中心,藉由海外生產基地之低廉 成本,透過委外加工因應,減少庫存及資金壓力。並將積 極開拓數位家庭應用及無線通訊藍芽系列產品和無線應用 等市場,並進入工業用電腦用主機板領域,達成20/80% 的銷售比例。未來將把重心致力於主機板分銷業務及應用 資訊產業全球通路銷售,並加速銷售部門拓展市場及企業 瘦身計畫,必能如期完成預定目標,達成填平資金缺口暨 早日償還銀行借款之目的,積極改善企業體質,使各債權 人之債權均獲確保。因缺乏營運資金,主要供應商要求以 現金購貨,致公司拓展業務不易,且因缺乏購貨融資額度 無法適度規避採購價價變動產生之風險,生產成本無法有 效控制,致過去2 年之營運績效無法呈現好轉現象。預計 於重整期間,辦理現金增資及獲得金融機構購貨循環額度 ,恢復與同業相當之交易條件,預計未來10年營運計劃之 主要假設及營運計畫細項說明如下:
㈠未來營運計劃之主要假設:
⒈銀行短期借款及長期借款以外之債權帳款:基於營業所需 ,將視當時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優先清償,並按應付之重 整債務依金額比例計算償還各債權人之金額。
⒉其他流動資產及其他資產均為非貨幣性資產,無法變現, 故金額維持不變。
㈡聲請人未來營運計畫細項說明如下
⒈營業收入及營業淨利:聲請人依以往營運實績並衡量當前 產業景氣及市場供需之趨勢,預計未來10年之營業收入約



有1%~5% 年成長率,營業收入將自3 億元成長至20億元, 而營業淨利可望由虧損成長至1 億2 仟萬元。
⒉營業費用:聲請人經參酌95年度實際營運情形及預估人力 配置情形,未來年度將撙節各項支出,預計未來年度營業 費用約維持在0.5 億至1 億之間。
⒊營業外收支預估:利息支出:每月償還之長短期借款係於 月底支付,經考量聲請人預計現金流量情形,依分期償債 計畫假設計息之。
⒋預計淨利:根據以上估計,聲請人雖於96年度仍因資金不 足暨新業務尚未挹注而處於虧損狀態,惟因新業務之導入 及全球銷售策略之改變,並進行精簡計畫,獲利狀況預計 將獲得大幅改善,故自98年度起將產生營業淨利,並隨著 營業收入之逐年持續成長,保守預估每年獲利呈現微幅成 長,預計未來10年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詳如附表1 及附表 2 (本院卷第156 、157 頁)。
(四)現金增資聲請人預定於96年度起以現金增資私募資金方式 ,募集資金計新臺幣3 億元,以支應營運週轉及充實營運 所需資金。上述增資計畫將於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 ,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並經主管機關核可,視證券市場 狀況分次募足之。
(五)重整債權及債務清償
㈠重整債權說明
⒈依公司法第296 條第1 項規定:「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 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 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 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 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⒉重整債權人,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 監督人申報,經申報者,其時效中斷;未經申報者,不得 依重整程序受償。
⒊公司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記名股東之 權利,應準用前項規定申報,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 序,行使其權利。
⒋債權性質及債權金額均由重整監督人審查,並依權利性質 、金額及表決權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 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呈報法院,全部債權 應以法院宣告審查終結,未經異議者,視為確定。 ㈡重整債權內容
⒈有擔保債權,共計新臺幣247,575仟元。 ⒉無擔保債權,共計新臺幣301,773 仟元,依性質區分如下




⑴銀行保證債權共計新臺幣4,398仟元。
⑵應付廠商債權共計新臺幣287,414仟元 ⑶應付員工債權共計新臺幣9,961仟元。
㈢重整債權償還辦法聲請人所擬定之償債方案係顧及公司未 來營運上對營運資金及資本支出的需求,以達成公司永續 發展為前提,並兼顧達成清償重整債權目的。下列償債計 畫因涉及本公司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之意願,具 未來不確定性,故重整計畫可決後之償債計畫,仍須視當 時公司財務、營運狀況及關係人會議討論之結果。聲請人 擬訂重整債權清償方案分述如下:
⒈有擔保債權:
⑴債權金額:新臺幣247,575仟元。
⑵債務本金償還及計息方式:
①債務本金償還:原則上借款本金部分寬限至97年12月31 日,並於民國98年1 月起於10年內還清本金,預計於民 國107 年12月底前償還所有銀行借款。
②自重整計畫可決後,各年度計息利率如下,惟得視當時 公司財務及營運狀況於關係人會議中討論調整之: 第1 年至第2 年:年利率0.5%
第3 年至第5 年:年利率1.0%
第6 年至第8 年:年利率1.5%
第9年至第12年:年利率2.0%
⒉無擔保債權:
⑴債權金額:新臺幣301,773仟元。
⑵債務本金償還及計息方式:
①債務本金償還方式:債務本金之50% 免除之,於重整計 畫可決後並經法院裁定,取得償債資金日起30日內,償 還折減後債務本金之全部。
②計息方式:於重整裁定後均不予計息。
㈣其他相關事項
⒈於重整裁定前持有聲請人票據之債權人,依法應依重整程 序行使其權利,不得再於重整期間內將上開票據提示或行 使權利,亦不得轉讓第三人。又各債權人所持本公司背書 之票據,於重整期間內不得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不得轉 讓第三人。
⒉於重整裁定前持有聲請人票據之債權人,於換發重整債權 憑證時全數交還,俟後依重整計畫之償債計畫受償,需於 各年度按受償比例註記已償還之債務金額,且應於依重整 計畫之償債計畫受償完畢時,交還所持有之債權憑證以免



重覆受償。
⒊重整裁定後,聲請人於各債權機構之帳戶內,若有新增加 之款項,各債權機構不得留置或抵銷,應供聲請人隨時提 領。
(六)縱上所述:聲請人雖有短期資金不足之情形,若能在資本 及財務結構方面,予以徹底改善,在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 準下,應具有繼續經營之價值,只要能獲各方惠予體恤及 協助,給予聲請人一個更生的機會及充分的時間,必可順 利渡過難關,再造佳績。聲請人挽救財務危機所導致之經 營危機,並保障投資大眾及債權人之權益,依法向鈞院聲 請重整。
二、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 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左列利害關 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㈠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㈡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公司為前項聲請, 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為公司法第282 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主張 於96年5 月3 日,五席董事有四席董事出席(一人為受委託 出席),經出席之全數董事同意聲請公司重整等情,業經其 提出96年5 月3 日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及出席簽到冊 、委任書各乙分為憑(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且查無同法 第283 條之1 第1 款至第6 款之事由,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 條之1 之規定裁定 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 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 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 見,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至第2 項載有明文。經查:本院 依前揭規定函詢各相關機關,函詢結果如下:
(一)經濟部函覆以(見本院卷第219 頁,經濟部96年6 月27日 經商字第096023 27270號函):
⒈公司概況:目前該公司國內現有員工約有26人,研發人力 5 人。該公司辦公室位於台北縣中和市,從事接單及行銷 等業務,該公司在國內外目前均無任何生產活動。 ⒉營運狀況:
⑴該公司原從事研發生產主機板事業,94年度營業額約新台 幣29.4億元,並擁有自有品牌,惟因主機板產業景氣下滑 ,公司新產品開發延遲等,因此95年度營收下滑至新台幣



16.3億元。
⑵目前國內生產線已完全停止,為100%的品牌行銷公司,據 該公司表示,未來該公司擬透過引進新資金及新產品、及 降低管銷費用等策略,惟96年預計在受到重整影響下,營 業額約新台幣6 至7 億元。
⑶該公司目前財務狀況不佳,尋找資金挹注、改善財務結構 為首要工作,未來如能延攬優秀研發及市場人力,開發出 符合市場趨勢產品及服務,應有助於目前經營現況之改善 。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覆以(見本院卷第218 頁,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96年6 月13日通傳技字第096000207890號函 ):
聲請人於94年度所提報之數據,主要進口為藍芽系列產品 ,已屬技術成熟且應用層面廣泛之無線通訊設備,數量為 8 萬餘件至數件不等,於95年度未提報相關資料,此部份 業務占聲請人公司之營業比重極低,因重整涉及財務因素 ,並非本會所執掌,對於聲請人是否適於重整,並無意見 。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覆以(見本院卷 第181 頁,96年6 月20日證期一字第0960028483號函): ⒈公司概況:聲請人於88年11月上櫃掛牌,主要業務為電腦 主機板之生產與銷售,前因聲請人每股淨值低於5 元,並 自95年11月6 日起將該公司之股票變更交易方法,並於96 年4 月2 日發生跳票事件,及96年5 月4 日向法院聲請重 整,繼續公告列為變更交易方法,96年5 月7 日裁定聲請 重整緊急處分,同年8 日停止股票買賣。
⒉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聲請人於93年度、94年度、95年度 及96年度第一季財務報表均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簽證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其中93年度及95年度因依被投資公司 經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投資損益,以及連年虧 損致會計師對繼續經營假設存有疑慮,而出具修正式無保 留意見之查核報告,94年度則因被投資公司經其他會計師 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投資損益而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 核報告,另96年度第一季依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核閱之 財務報表認列投資損益既會計師對公司繼續經營存有疑慮 ⒊對於聲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重整之可行性提供意見如下 :
⑴聲請人自94年度起營業狀況明顯衰退,且連年虧損,造成 營運資金短缺,致有重大資金缺口且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 形,鑑於資金嚴重不足,於96年4 月4 日股東會決議私募



資金發行新股,總金額不超過3 億元,然該公司截至96年 3 月底止,帳上一年內到期之流動負債為5 億餘元,尚不 論是否能順利取得私募資金之不確定性,其私募金額尚不 足支應短期流動負債,另有關該公司是否有重整之價值端 視公司是否確能引進新資金及債權銀行之支持與產業前景 而定。
⑵有關重整方案所提協商債權銀行及廠方調整付款時限乙節 ,該公司未提及是否已與貸款銀行及債權人進行協商及其 協商進度或情形。由於涉及貸款銀行及債權人之意願無法 判斷是否可行,是否有重整價值,仍請鈞院卓酌。(四)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覆以(見本院卷第180 頁,財 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6 月23日北區國稅徵字第 0960022069 號函):
聲請人自84年至95年度均採會計師簽證申報營業事業所得 稅,除94及95年度尚未核定外,暫行核估94年度營業事務 所得稅為85,545,854元,95年度營業事業所得稅為45,767 ,651 元 ,合計131,310,505 元尚未繳納外,其餘年無查 無違章欠稅情形。
四、法院除為公司法第284 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 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下 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㈠公司業務、 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㈡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 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㈢公司以往業務經營 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㈣聲請 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㈤聲請人為公司者,其 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㈥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檢查人對 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 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 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公司法第285 條第1 、2 項分別載有明文。本院經選任蔡志堅會計師擔任檢查人 ,檢查人依據公司法第285 條之規定,依法調查聲請人是否 適於重整,其函覆以(見本院卷第237 頁,96年8 月15日函 ):
(一)業務狀況:
聲請人民國95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1,667,055 仟元,員工 人數約為101 人,由於主機板業之競爭激烈,一線大廠挾 豐富資源,不斷的削價競爭,呈現大者恆大之趨勢,對於 聲請人等之二線廠商造成很大的衝擊。以往聲請人採取深 耕品牌、研發創造產品差異性及加速新品上市時間之產銷 策略,才勉強在市場佔有一席之地。惟一旦營運資金不足



,無法繼續投入研發或缺乏銷管人員,業務立即有被瓜分 取代之危機,此從聲請人單月營業額從96年1 月至6 月之 陡降變化,可以證明(如下表所示) (聲請人民國96年4 月爆發財務危機而人員陸續離職):(單位:新台幣仟元 )①96年1 月營業額為71,526元②96年2 月營業額為 54,247 元 ③96年3 月營業額為22,490元④96年4 月營業 額為8,865 元⑤96年5 月營業額為1,830 元⑥96年6 月營 業額為1,555 元,由上顯示,聲請人民國96年6 月單月份 營業收入已劇降為1,555 仟元。因此,重整方案中預估民 國96年度之營業收入為350,000 仟元,而以目前聲請人之 營運資金嚴重缺乏、員工幾已全部離職及業務大幅流失之 情況觀之,其達成的可能性不大。
(二)財務狀況依聲請人所提供之民國96年第一季會計師核閱報 告及財務報表所示 (係聲請人提示之最新財務報表), 截 至民國96 年3月31日止,聲請人資產總額為746,743 仟元 ,負債總額為695, 281仟元,淨值僅為51,462仟元,且此 淨值係基於聲請人營運狀況能轉虧為盈,以及可獲得必要 之財務支援而能繼續經營之假設下所評定之價值;此外, 聲請人民國96年3 月31日帳列流動資產不足於償付流動負 債之金額約107,621 仟元,顯示其營運週轉資金亦嚴重缺 乏。
(三)資產估價
⒈聲請人截至民國96年3 月31日止之帳列資產如下:單位:新台幣仟元
┌──────────────────┬──────┐
│資 產 科 目 │帳列金額 │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2,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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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票據淨額 │ 1,151 │
├──────────────────┼──────┤
│應收帳款淨額 │172,985 │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80,892 │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 37,879 │
├──────────────────┼──────┤
│存貨 │ 67,998 │
├──────────────────┼──────┤
│其他流動資產 │ 31,915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 │ 902 │
├──────────────────┼──────┤
│投資 │ 33,664 │
├──────────────────┼──────┤
│固定資產淨額 │ 117,001 │
├──────────────────┼──────┤
│其他資產 │ 199,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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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總計 │ 746,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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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民國96年4 月25日出具之核閱報告 所述:「該公司未來能否繼續經營,需視其營運狀況能否 轉虧為盈以及能否獲得主要股東、其他投資人或主要債權 人提供必要之財務支援而定;公司上述假設基礎如有變動 ,則其資產及負債須按清算價值重新予以評價及分類」。 自聲請人發生財務危機後,雖有投資人評估投資之可能性 ,且重整方案中亦列有私募資金3 億元及爭取債權人提供 必要財務支援之方案,惟截至本報告日止,聲請人並未取 得投資人投資意向書及債權人同意或雙方達成協議等相關 之具體文件。本檢查人經實際至聲請人營業處所訪查、查 閱公告資料、重整方案內容及依據一般經驗判斷,前述資 產如改按清算價值重新予以評價,則其價值可能遠低於其 目前之帳面價值。
(四)重整方案之可行性:
⒈聲請人所提重整方案是否可行,須以預估營運目標可否達 成以及重整後能否達到收支平衡,具有盈餘可攤還債務來 判斷。依聲請人提出之重整方案,預計未年10年之營業收 入約有1%-5% 年成長率,營業收入將自民國96年度為3 億 5 仟萬元逐年成長至20億元;預計未來十年損益則為累計 虧損21,216仟元。聲請人係屬二線之主機板製造商,在產 業日趨成熟、成長趨緩、系統廠商競爭激烈及全球整合併 購等額研發費以快速之研發、積極開發新產品,加速新品 上市時間及深耕品牌之產銷策略下,其最近五年之營運狀 況及其投入之費用和人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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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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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95年 │ 94年 │ 93年 │ 92年 │ 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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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 │1,627,561 │ 2,940,992│3,869,643 │3,633,446 │ 3,7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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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毛利 │ 83,639 │ 299,053 │ 302,879 │ 198,478 │ 377,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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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損益 │ 160,796 │ 85,402 │ 129,113 │ 164,838 │ 42,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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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後淨損 │ 305,571 │ 95,679 │ 297,452 │ 249,039 │ 152,414 │
│ 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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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費用 │ 64,388 │69,358 │ 105,257 │ 97,698 │122,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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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及銷售│ │ │ │ │ │
│人員 │ 86人 │ 136人 │ 162人 │ 174人 │ 19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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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按聲請人提出重整方案之營運及財務十年規劃,其規劃之 起始人力為15名,且觀察其預計營業費用之遞增情形,未 來投入之研發費用及增加之員工人數亦屬有限。因此,對 照聲請人最近五年之營運狀況及投入之研發費用和人員情 形(見上表),以聲請人預計投入之營運週轉資金、人力 配置、研發費用比較分析,按照其目前之營運模式,欲達 成重整方案預計之營業額及損益,恐有困難;再者,聲請 人預估未來十年營運結果為累計虧損21,216仟元,即或重 整方案預計之營運目標可達成,亦無盈餘可攤還債務。(五)負責人有無怠忽職守:本檢查人於96年8月8日至聲請人營 運處所實地查訪時,公司負責人因故未至公司上班,事後 雖經聲請人前財會人員聯繫,惟亦未能完整取得該公司關 於內部控制、董事會議事錄及其他相關之經營決策資訊, 因此對於聲請人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 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本檢查人無法釐清。
(六)總結前述檢查結果,聲請人如果能夠即時獲得充分之財務 支援,且債權人同意免除大部分債權並免除(或降低)利 息費用,同時聲請人能重新調整重整方案,建立更有效率 之經營模式,聲請人或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否則,以 目前之財務狀況、業務情況、經營模式及資產狀況評估應 無繼續經營價值。
五、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應裁定 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第2 款載有明 文。公司重整,係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 ,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



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 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 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而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 ,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 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 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83 號裁定意旨 參照);本院經核聲請人之重整計劃,係建立於㈠辦理增資 及減資計劃,預計一年內私募增資約3 億元改善資金不足之 情形。㈡改善公司營運方向及策略:縮減員工至15人,縮減 辦公室費用,處理不動產償還銀行債務,減低負債,積極開 拓數位家庭應用市場,透過委外加工,減少庫存及資金壓力 。㈢債務清償:就有擔保之債權247,575,000 元,寬限本金 償還期限,並降低償還利息。就無擔保債權301,773,000 元 ,償還本金折減一半,並於重整裁定後不予計息。綜合前開 各相關機關及檢查人之意見,均認聲請人除非能得債權人之 同意延期或免除部分債務,並引進新的資金外,否則並無重 建更生之價值。經查:
(一)就財務狀況而言:聲請人之財務狀況自94年度營運大幅衰 退,96年度至第一季虧損為1.16億餘元,累積虧損為6.18 億餘元,並帳列有高達6.95億餘元之負債,其中將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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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