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71號
PCDV,96,建,71,2007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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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基於兩造間之工程合約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工程費用,查兩造間工程合約書第13條載明合意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工程合約書影本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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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