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1412號
PCDV,96,催,1412,2007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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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晉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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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1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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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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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富江 │合作金庫商│96年10月13日│31,092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中和│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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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寬良 │板橋文化路│96年10月31日│95,895元 │0000000 │ │
│ │ │郵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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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劉慶銘 │華南商業銀│96年9月5日 │13,799元 │0000000 │ │
│ │ │行中和分行│ │ │ │ │
│ │ │南勢角辦事│ │ │ │ │
│ │ │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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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96年8月3日 │1,000,000 │0000000 │ │
│ │行中和分行│行中和分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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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余阿兒 │復華商業銀│96年8月5日 │120,000元 │0000000 │ │




│ │ │行中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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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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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