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1376號
PCDV,96,催,1376,2007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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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尊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 明。
二、惟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 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所 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 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 票,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 之證券。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 ,但查其條文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 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 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依其提出 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金額、發票日期為空白,自 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 要件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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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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