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佳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定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79號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21
3,030.34元,折合新台幣為7,021,4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
美元折算新台幣32.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8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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