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被 告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訴訟代理人 陳心敏 林敏雁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奕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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