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號
NTDA,106,簡,1,2017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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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心敏
      林敏雁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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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