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0號
NTDV,106,除,30,2017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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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詠大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碧玲
代 理 人 曾煥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三四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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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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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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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詠大製藥股份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06年1月30日 │100,000元 │AG3693326 │ │
│ │司 負責人:廖碧玲│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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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大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