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被 告 皇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之4
被 告 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被告丙○○就原告所享新型第17454號新型 專利權提出舉發案,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93年6 月3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 字第02017 號判決及電話查詢紀錄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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