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8號
NTDV,106,訴,218,2017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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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黃朝煌
被   告 林鑫呈
上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返還報酬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12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 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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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