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6年度,6號
NTDV,106,簡,6,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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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黃國政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白欽塗
訴訟代理人 白忠霖
被   告 施秀雪
      柯靖珊
      柯玟君
      柯惠卿
      柯玟如
兼上五人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柯秉宏
      柯玟琦
被   告 石金選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田瑞元
被   告 田瑞文
參 加 人 黃光慶
      黃國榮
受 告知人 黃羽菉
      黃淑美
      黃光美
      黃文美
      黃嬌美
      黃國平
      黃國選
      黃光揚
      黃光誠
      黃光志
      黃柏雄
      黃柏肇
      黃柏燈
      黃淑浚
      黃淑雯
      黃淑菁
      黃光銳
      黃光鋒
      黃玲玟
      黃寶玉
      洪菘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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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