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黃國政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複 代理人 賴宜屏被 告 白欽塗訴訟代理人 白忠霖被 告 施秀雪 柯靖珊 柯玟君 柯惠卿 柯玟如兼上五人共同 訴 訟代 理 人 柯秉宏 柯玟琦被 告 石金選兼 訴 訟代 理 人 田瑞元被 告 田瑞文參 加 人 黃光慶 黃國榮受 告知人 黃羽菉 黃淑美 黃光美 黃文美 黃嬌美 黃國平 黃國選 黃光揚 黃光誠 黃光志 黃柏雄 黃柏肇 黃柏燈 黃淑浚 黃淑雯 黃淑菁 黃光銳 黃光鋒 黃玲玟 黃寶玉 洪菘甫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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