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8號
NTDV,106,司聲,98,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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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昇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惠珠
人           之11號
相 對 人 黃米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一五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95號假 扣押裁定,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 新臺幣1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 債券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 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 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 (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6年度 司裁全字第95號、106年度存字第156號、106年司執全字第 65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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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