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87號
NTDV,106,司繼,187,2017072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林政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簡金卿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 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簡金卿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以通知命 其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6年5月11送 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 前揭說明,其聲請辭任被繼承人簡金卿遺產管理人,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