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3號聲 請 人 楊群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明茹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本票付款地記載為「向營業所」,該營業所係指何址? 請具狀補正敘明之(★★如當事人間就該營業所並無約定, 亦請一併具狀表明)。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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