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余麗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統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原設定抵押之設定義務人為葉金忠,並非相對人張統生
(相對人係抵押權設定後始取得該抵押物之所有權)。又聲
請人亦係因受讓而取得該抵押權,並非原設定抵押權時擔保
債權之債權人,聲請人於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均與
抵押權登記之內容不符。請具狀補正詳敘原設定抵押權之原
始債權債務之關係、抵押權及擔保債權讓與過程,及抵押物
之讓與等相關原因事實。
㈡依抵押權登記內容其債務之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則當事人間於契約中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為何日?請提出
足以釋明當事人契約所約定清償日為何日之相關證據。
㈢聲請人係自前抵押權人陳漢章處受讓取得該抵押權,請補正
提出①原抵押權人陳漢章已將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讓予本
件聲請人之債權讓與書面(如: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及
②債權讓與已對債務人葉金忠生效之證據(如:債權讓與之
通知函,及債務人葉金忠已受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等
)。
㈣請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對債務人葉金忠之債權其相關之債權證
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
㈤請提出①南投縣中寮鄉先驅段1608、1608-1、1608-2、1608
-3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
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及②前開土地所有
權及他項權利之歷次異動索引資料(歷次權利人之資料均不
得遮隱)。
㈥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聲請時僅提出抵押權移轉變
更契約書,就原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並未提出,應予補正)
。
㈦請提出債務人葉金忠及相對人張統生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
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