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80號
PCDV,105,重訴,680,2017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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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松源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貳
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佰零陸萬肆仟肆
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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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